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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微信群里“互怼”,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03-02

微信群可以共享资讯、

便利沟通交流,

但在群内因意见不同而“互怼”,

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高女士、李女士在小区微信群与林女士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她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其人格。后林女士将高女士、李女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高女士、李女士在480余人的微信群内向林女士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在深圳市罗湖区有一大型小区,居民有近8000余人。为节约资源,进行二手物品买卖置换,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二手置换群”,群里成员有480余人。林女士、李女士、高女士均为“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聊成员。


去年4月,李女士在小区草坪内发现了小狗粪便,随即在群内对小区的养犬人进行了评论。同为住户的钢琴老师林女士对李女士的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文明养犬。然而,群友高女士却发言直指林女士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林女士及钢琴老师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


为了维护自身名誉以及职业形象,在与各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林女士将李女士、高女士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林女士认为,李女士和高女士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邻居群内引导舆论扭曲事实,攻击她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造成了间接的经济损失。为此,林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发布有损她名誉权的言论,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恢复其声誉;共同向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李女士辩称,大家在群里聊天并不是用真实姓名,各抒己见,观点没有针对个人,并没有煽动群里的人。高女士辩称,大家只是在附近居住,互相并不认识,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辱骂原告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女士、高女士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她们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但她们在发言过程中与林女士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林女士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他人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另外,“二手置换群”微信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李女士、高女士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林女士为不文明养犬人的不实言论、对林女士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在发言中具有明显贬损原告人格尊严的内容,无疑会导致林女士所在社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


此外,涉案三人并无根本的利益冲突,仅仅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致,在发言时未控制好情绪发表过激的言论造成侵权,但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和社会氛围。因此承担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因素和损害后果,也要按照诉讼经济原则,不宜将纠纷继续扩大,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


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高女士在“二手置换群”中向林女士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经过执行法官审定,李女士、高女士在480余人的微信群内向林女士赔礼道歉,至此,“二手置换群”里的风波平息。


【以案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文明、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邻里之间应当和谐共处、互谅互让、礼貌相待。恢复名誉是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本案中,两被告在具有社群属性的微信群里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为了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的目的,应当在微信群里进行道歉。这次道歉,也达到了普法的效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发表意见、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畅所欲言不代表口无遮拦。居民在网络空间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才能增进邻里之间的感情,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工人日报记者 刘友婷 通讯员 周常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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