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为指导和帮助所在地为河南省內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河南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有关说明
1.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2.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
3.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二、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加盖鲜章的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省网信办备案,电子版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三、备案流程
(一)自评估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提供模板,对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开展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完成整改,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二)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提交以下盖章材料并按顺序整理: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原件)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备案结果反馈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备案的,省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四)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材料递交
备案材料递交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省工会大厦1411室。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71-65901067(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5:00-17:00,来电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
附:
1.《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链接:http://www.cac.gov.cn/2023-02/24/c_1678884830036813.htm)
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链接:http://www.cac.gov.cn/2023-05/30/c_16870909062229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