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想换就换?下一个受害者也许就是你!
“AI换脸”,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只需要一张照片,通过深度合成技术,任何人都能成为热播影视作品中的主角,甚至表情、神态都足以以假乱真。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技术门槛的降低和应用场景的增多,“换脸技术”的应用早已突破原来的娱乐范围,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虞某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同时,还会为他人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并传授换脸软件的使用方法。”在参与虞某刑事案件的讨论时,兼任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的章蕾了解到,虞某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或照片,制作、生成特定的换脸视频。除此之外,虞某还会在网络社交软件上直接销售“AI换脸”软件,传授客户使用软件的方法并且提供相应的素材。而客户要求“定制”换脸的对象不仅包括一些我们熟知的公众人物,也有生活中的普通人。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章蕾说,近年来,滥用“AI换脸”技术实施各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鲜见,仅凭一张换脸照片或者一段换脸视频,或编造新闻、炒作热点,或侮辱诽谤、实施勒索诈骗,“该类行为在网络传播的叠加下,危害结果会产生裂变,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长久的、持续的、难以弥补的。”
要捍卫隐藏在私益背后的公益
技术本无善恶
但技术的使用需要规制
各方声音
深入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
浙江省检察公益诉讼形象大使
浙江省永康市阳光爱心义工协会
名誉会长 黄美媚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针对该类关于民生、关于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更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冲破私益保护的局限性,更好地破解司法实践当中的困难,以司法实践来提升公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已成为依法治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推动在互联网相关领域立法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
推动实现“善治”与“善智”的双赢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数据法学创新团队负责人 郭兵
我一直关注人脸信息安全,也关注着该案的办理进展。一方面,人脸信息如果被随意收集、存储、使用,势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进而造成网络空间的失序,任何个人都可能成为人脸信息滥用的受害者,身处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人都将难以获得安全感,这对正常的网络秩序无疑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另一方面,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类似“AI换脸”的技术应用也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AI换脸”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通过引导和规范新技术应用,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既需要以检察履职推动实现“善治”与“善智”的双赢,更需要各方合力共治。
深化“AI换脸”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邱景辉
针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淫秽色情、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犯罪行为,杭州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追诉的基础上,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与今年8月15日起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向发力,彰显了国家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的信心和决心。
本案的启示还在于,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生成图片、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中出现的公益损害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对境内用户量大、问题隐患突出的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电商平台、金融支付等重点App加强治理,及时发现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服务提供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进行查纠整改,督促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同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于《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3年6月)》中列明的应用于人脸图像、视频生成场景,将用户上传的照片与特定形象进行面部融合,生成融合后的人脸图像、视频等主要用途的算法,检察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技术支持者的监督,积极探索算法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深化“AI换脸”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