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少将成叛徒?三名造谣博主被判道歉、赔偿
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等出庭履行职务。
案情速递
公益诉讼起诉人调查后发现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账号粉丝量2.8万)、何某某(账号粉丝量356万)、付某某(账号粉丝量约0.5万)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案涉短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三名被告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三名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何克希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一、案涉行为侵害对象为革命英雄的人格利益。
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所涵盖的保护范畴。
二、案涉行为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
三名被告在网络中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照片,侵害其肖像。
三、案涉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内涵是指: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何克希同志的英雄事迹是人民军队誓死捍卫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缩影,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牺牲的精神指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三名被告错误地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的历史人物,是对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和亵渎,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也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群体的代表,英雄烈士和他们所体现的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精神,是我们国魂、民族魂、党魂、军魂的不竭源泉和重要支撑,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体体现。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总是与一定的历史背景相关联,也与近现代中国历史紧密相关,更与我国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价值观相关。在网络上抹黑这些英烈群体、人物代表,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否定和瓦解,也是对民族信仰的消弭和民族根基的侵蚀,容易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恶劣影响、冲击,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也会消解民族意志,更污染了社会风气和社会公共道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继承革命先烈的遗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