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围剿”电诈!哪些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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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IP地址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次数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将面临暂停支付账户、关停电话卡、失信公示等惩戒措施。上述行为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创造条件,但部分人对此缺乏认识,加之相关行为大多尚不构成犯罪,有些人心存侥幸,成为电诈帮凶。
从具体措施来看,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共同构成惩戒“组合拳”。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落实金融惩戒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责落实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形成打击合力。完善各方责任制度,开展全链条综合治理,让不法分子在金融、通信各个领域寸步难行,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推动电诈“处处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加快形成。
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征求意见稿在细化惩戒措施的同时,也规定惩戒对象可以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过惩相当,体现出联合惩戒的适度性,更大限度地发挥惩戒的社会效益,帮助惩戒对象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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