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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14亿人!酒店偷拍、个人信息泄露等,法律将有这些改变

发布时间:2019-08-23

说起住酒店、宾馆,你最担心什么?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卫生问题还没平静,隐私泄露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担忧。在酒店、宾馆私装摄像头偷拍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色情产业链。

那么,宾馆、酒店房间是否属于私密空间?有人在酒店、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偷拍,这算不算侵害个人隐私权?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迎来三审,一系列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规定将有重大调整,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宾馆房间不得窥视、拍摄

2019年6月,郑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19年6月15日19时许,郑州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某酒店房间内发现针孔摄像头,接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通报称,经过侦查,多方取证,警方于6月22日23时许将嫌疑人谢某某(男,42岁,某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职员)抓获。谢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在网上购买针孔摄像设备,利用住宿之机,分次在该酒店房间安装并实施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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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房间是否属于私密空间,拍摄、录制、窥视是否侵犯隐私权?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权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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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同时,草案三次审议稿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六种行为:

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邮箱地址属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前几天在上班路上接到一个自称某银行业务部门的电话,推销贷款业务,半个小时后,我接到了公安部门电话,提示刚才接到的电话是诈骗电话,请勿相信。”

小邓在回忆自己最近一次接到诈骗电话时的经历说,不仅仅是电话,自己的电子邮箱也经常收到一些中奖的诈骗信息。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变得越来越容易,邮箱地址、行踪等属不属于个人信息?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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