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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维护网络家园健康发展 —— 网络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9-11-05

提要

《解释》对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在此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厘清了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立法原理和认定适用问题。对于相关执法司法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员而言,司法解释的施行具有行为引导作用。

为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九条,明确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将此三罪名统称为“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信息技术时代网络违法犯罪问题凸显

如今我们与网络密不可分,无论是工作还是日常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络也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也逐渐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盗取公民隐私信息,甚至实施诈骗、传播违禁品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网络安全,既要做好网络安全监管工作,防范于未然,也要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行为后果进行了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前述规定相对于司法实践显得简单、粗疏。在《解释》施行前,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如何准确、有效适用,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如何定义“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如何定义“违法犯罪”的范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如何定义“明知”等问题。

二、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对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解释,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该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定义,《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一是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如何理解该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解释》第二条进行了解释:一是监管部门的范围,包括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二是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形式,必须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作出。三是对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综合判断,《解释》要求,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

对于该罪的罪与非罪问题,《解释》第三条至第六条进行了解释。第三条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进行量化定义,对违法信息传播的数量和传播的范围规定了数量标准。第四条对“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定义,主要从用户信息数量和造成后果两个角度作了规定。第五条对“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进行了定义,主要考虑涉及刑事案件的重大程度、证据灭失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因素作了规定。第六条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进行了定义,主要考虑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的需要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作了规定。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该罪中“违法犯罪”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解释》第八条将“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认定为该罪中“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解释》第九条对该罪中“发布信息”进行了界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该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该条文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该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此外,《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还分别明确了单位实施本解释犯罪的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形、相关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罚金刑的适用等问题。

三、司法解释推动法律的准确理解、统一适用

网络虽属虚拟空间,但其健康存续与发展绝对离不开有效的法制管理。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合理秩序,网络中的各种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虽然刑法中已经存在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但是相关法典规定一般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如何统一适用需要司法解释及时进行界定。

法律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认定评价中的活动。《解释》对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在此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厘清了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立法原理和认定适用问题。对于相关执法司法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员而言,司法解释的施行具有行为引导作用。《解释》有利于引导网络行为人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而言,有利于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准确理解、统一适用,为司法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引,使不同的公安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规范、统一认识,通过对法典条文的司法解释,减少不同诉讼主体对于法条适用可能产生的争执,从而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刑法是保障信息网络安全与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当前我国已经对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界立与适用进行了解释,将来对信息网络的有效规制,需形成明确的刑法震慑。在刑法规制的基础上,还应逐步建立完善的网络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严密的网络治理监督体系,多管齐下方能维护法治网络家园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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