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步——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特点与亮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针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的专门管理规定,及时回应了当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规定了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规定》创设了多项管理制度,以逐步探索的方式灵活地解决了技术创新应用中的相关问题,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规定》及时回应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需求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在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给用户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在实践应用中,通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相关技术,以及与传播领域的结合,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此外,部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技术前进一小步,管理难度增加一大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迭代更新和应用普及对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把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发展规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管理需求,顺应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本着急用先行的立法原则,及时制定出台《规定》,兼顾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完善监管手段措施,创新具体制度内容,是推进科学立法,实现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体现。
二、《规定》立法技术的特点
相比传统领域立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立法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定》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推动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发展具有动态性,更新迭代速度快,相应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产生了换脸、深度伪造、虚假新闻等一系列问题。例如今年8月,一款名为“ZAO-逢脸造戏”的APP在社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换脸”风潮,其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再如2018年4月,一些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的关于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视频在网络公开传播,引起各国高度警惕。面对这些问题,《规定》及时出台,并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二是坚持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性。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既涉及到提供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也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互联网文化、互联网视听节目等多个领域,还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对此,《规定》作了较为系统的考虑和安排。其一,《规定》同时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作了界定,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其二,《规定》明确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规定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三,《规定》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作了衔接,即: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是坚持把握规律,注重技术性。 《规定》充分考虑到,只有着眼于技术发展规律,有前瞻性地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把好方向、预留空间、提供法律制度环境,才能够充分发挥立法促进技术进步、规范产业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的作用。例如,《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音视频信息服务并没有禁止,同时也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要求。此外,《规定》还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三、《规定》制度内容的亮点 《规定》共计十九条,明确界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概念,规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相关主体责任。从具体制度内容来看,《规定》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压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行业竞争大大加剧,各类互联网企业不得不寻找新的增长点寻求转型。特别是在新技术新应用领域,一些企业在注重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同时,并没有把信息内容安全合法合规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导致引发各种问题。有鉴于此,《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相比,《规定》首次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二是严格规范虚假新闻及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管理。 随着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可达到高度逼真、难辨真伪的程度,特别是与传播领域应用结合,严重影响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互联网传播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这些风险隐患,《规定》积极谋划,作了严格规范。其一,《规定》明确禁止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并规定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其二,《规定》强调了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标识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其三,《规定》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 三是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辟谣机制。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在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谣言的散播滋生了新的土壤,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在2018年《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扩展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领域,并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在全面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各项义务的同时,《规定》对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与此同时,为便于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定》也规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来源:“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作者:何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