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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协同机制?来看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6

编者按

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需要多方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项新规是如何打造各方共治的协同机制的?来看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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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有序、有效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要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决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要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调动网民积极性,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治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落实,对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结合近年来网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实践中采取的有效的治网措施,综合近年来一系列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强调了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系统性要求,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实施理念,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架构。

《规定》的许多要求也是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配合国家互联网内容治理和建设平台责任体系过程中具体实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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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肩负内容建设任务的国家机关,增加了内容建设过程中的动态式、互动式和引领式的执法活动,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企业及用户互动机制。

这类机制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的保障,是互联网内容建设的参与各方进行互联网内容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内容、构建网络空间健康向上的内容生态的经验样板。这种在实践中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的机制,在《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规定》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作为统筹协调机构的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与网络生态治理密切相关的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管机构、广电等有关部门,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做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确立了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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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落实了上述《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的相关要求,但又比《网络安全法》等之前的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网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内容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协调起来,给网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分工配合共同发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规定》充分认识到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以网信为中轴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性,通过更加细化的安排,打通网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定位等因素而形成的隔阂,构建各国家机关共同发挥作用,共同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相关工作的工作机制。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中的“交叉监管”或“三不管”现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所谓“交叉监管”,就是部门与部门之间都可以行使监管职权的现象,这容易造成重复执法。由于标准和流程及关注点不统一,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展开,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容易带来过重的负担。在职责难以分清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相互推委甚至是扯皮的情况。

《规定》对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统筹协调作用的强调,意在构建一个以网信为中轴的政府部门间的系统行动方案,解决内容生态因经营、传播主体不同,内容板块各异和政府机构职责平行、交叉等原因而造成的监管空白、重复执法等问题,有助于提升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执法效率,进而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这强化了网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对网信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与广大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用户等共同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意在创设一种常设性的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与互联网内容建设有关的各方,联合全面检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改进的方向等。这种开放、负责的心态,也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提供了一种程序性保障。各方的有序、充分参与,也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发力的内容治理新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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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并强化内容供给侧,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网络行业组织及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等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的要求。

《规定》通过细化并全面提升平台举报机制工作效率等要求,也有助于打造各方共同致力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动态实施机制,改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尤其是提高不良内容的净化速率,降低不良内容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负面影响。

与以往法规中的要求相比,《规定》对平台不良内容举报机制、对用户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这也有助于更好发挥广大互联网用户的作用,构建用户和平台间更加有效的内容共享、共治机制。

信息来自“媒法新语”微信公众号,作者王四新系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原标题《打造各方共治的协同机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解读(二)》,本文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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