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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将施行 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收集更靠谱?

发布时间:2020-04-2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将施行,其中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收集更靠谱?网购过程中没有很好地留存证据,如何寻找补救措施?司法实践中哪些探索值得推广?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呢?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概括说:“规定的第14条对于常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列举,包括在网站中发布的信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在网站上出现的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的信息。”  依据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如何判断这些证据的效力?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分析:“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购物方式进一步普及。买的口罩、消毒液迟迟不到货,卖家单方取消了订单;本来抢到的第一名免单,卖家说不算数;买到的水果坏了一半……消费者如何证明自己与商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何证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宣传页面不符?颜君分析:“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交订单信息、商品详情页面,以及用户注册信息。如果涉及到商家在即时聊天页面对消费者提出了特殊约定,或者进行了特殊承诺的,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聊天记录页面。”  法官提示,这些证据可以以手机截屏或者网络截图等方式提交。如果没有留存好证据,怎么办?还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调取。颜君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1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所以遇到证据缺失的,当事人还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取。”  在网络纠纷中,侵犯著作权纠纷占有很高比例,相关的图片、文章、视频、影视剧,包括新出现的抖音等短视频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些数据在网络上容易被删除、被篡改,网络截图、录屏等证据也会被质疑,怎么甄别证据真假?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说:“审理的11类涉互联网案件是通过互联网方式来进行审判的,电子数据、信息化证据是否真实是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容易被篡改的。正因为这样,我们引入了区块链技术,建立了一个区块链联盟链,叫‘天平链’,它解决的就是电子数据中间的可信问题。”  “天平链”利用区块链分步存储、不易篡改的特点,通过接入存证应用节点,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难题。在“天平链”应用节点上存储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直推法官。  颜君表示:“提示大家,在存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取证。特别是对于取证的网络环境,电脑环境的清洁性步骤等关键环节,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履行,否则在诉讼中过程中可能引发对于证据真实性产生的质疑。”  在常见的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官提示当事人留存微信、QQ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完整记录,并收集短信、电话录音、借条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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