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付费抽奖是否涉赌?需更明确标准
直播抽奖目前在各直播平台上已非常普遍。有的主播的抽奖免费参与,而有的主播则将抽奖变成牟利环节,观众只有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再刷给主播才有抽奖资格,中奖者将获得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现金奖励。近日有共青团官微点名某主播涉嫌万人聚赌,日流水几百万,有人输光说“想死”(《21世纪经济报道》9月20日报道)。
出于对主播的喜爱或许一时不吝打赏、频刷礼物,但始终保持高昂热情,有些令人费解。越来越多关于直播平台开设抽奖、竞猜投注功能引发变相赌博的报道,让直播抽奖背后的涉赌行为浮出水面,也为看待直播间粉丝狂热、流水高涨提供了新视角:假如打赏、刷礼物都只是作为赌资参与赌博,付出越多中奖概率越大,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人沉溺其中,大量投入甚至不惜欠债,实际不过是披着直播外衣的赌博而已。
以刷礼物为门槛进行有偿抽奖、付费抽奖,遵循以小博大机制,与赌博行为如出一辙,但是否涉嫌犯罪还需要依法准确定性。根据两高2005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两高一部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情形,但并未明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构罪情节。
以直播间抽奖的相关金额来看,很容易达到上述规定数额,认定聚众赌博似有依据,但现实中要认定用户充值或礼物为赌资,却有些困难。主播用游戏玩法精心包装赌博方式,用巧妙的话术引导观众充值、打赏,间接下注,双方心照不宣地以刷礼物方式获取抽奖资格,与正常获取人气流量的营销式抽奖难以分辨;主播不直接与观众进行虚拟币交易,赌博结果出来后,通过间接“刷礼物”,转移到别的交易平台进行现金兑换,直播平台已经无法跨台监督。这些都为发现赌博行为、定性赌博犯罪带来不小的难度。
面对变相赌博的乱象及来自监管部门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一些直播平台也开展了反赌博治理,但要看到,平台和主播对直播间流水进行利润分成,打赏和礼物的收益大部分归属平台。利高者疑,平台能否尽职尽责开展涉赌排查,是个未知数,更何况,现在已有被依法查处的主播,却鲜有被作共犯处理的平台。
目前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揭露通过直播实施网络赌博犯罪的方式,明确入罪标准,加大涉赌案件办理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将直播间付费抽奖的赌博本质公之于众。同时,厘清直播平台的作用,若有为赌博犯罪提供帮助或暗中纵容的,应依法以共犯论处,倒逼平台强化管理,加大对直播抽奖行为的监控和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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