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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中的​“吉登斯悖论”,到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27

社交网络兴起后,网络暴力发生频率不断上升。网络暴力已不是区域性问题,而成为全球性问题。许多网民并未意识到网络暴力危害的严重性,仍旧我行我素,对事件相关人“施暴”。网络暴力不再仅限于过去的直接辱骂和人肉搜索等形式,而是出现“变相攻击”“冒充作恶”等多种新方式,对网络生态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吉登斯悖论”的实质是明知故犯

“吉登斯悖论”最早由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针对时下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提出,一直被运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领域,是一种关于人类明知故犯心理的悖论。

“吉登斯悖论”同样适用于网络生态社会。个别网民明知自己发表的言论带有侮辱性,或者明知所作所为可能侵犯事件相关人员的隐私,干扰其正常生活,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以及“误伤”与事件相关的其他人员,但他们这些行为所形成的伤害,却并不一定会立即或直接呈现。

因此,这些网民为表达自己对该事件的评价,在事件真相没有水落石出之前,便急于表态和进行道德审判,最后导致更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加入到批判和侮辱的队伍中,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声势。

最后,当这些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转化成有形的,或与网络暴力“施暴者”有着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时,人们才会发现网络暴力的危害,但这时,往往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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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吉登斯悖论”现象的三大危害

01

加剧群体极化效应

当理性价值判断湮灭在明知故犯的鼓动并裹挟着杂音的舆论声音中时,网络平台就只剩下了“施暴者”的狂欢,即便从来没有参与“施暴”的想法,也会无形中成为加害者,对事件相关人造成伤害。

案例

在韩国女星崔雪莉网络暴力媒介事件中,有人指责其退出女团是忘恩负义的行为。当时,有许多原本对崔雪莉不甚了解的“吃瓜群众”,由于看到网络中对崔雪莉本人的负面评价(事后发现这些评价有诸多为自媒体营销号为炒作热度而撰写),便不假思索地开始网络“施暴”,对崔雪莉进行侮辱和诋毁。

02

遮蔽事件的真相

某些人推波助澜,将并不全面的信息先行公开,网络“施暴”者便抢先一步发表自己的观点,不明真相的群众也盲目跟风转发,所以网络暴力媒介事件往往会出现戏剧性反转,甚至出现以媒介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

案例

在德阳女医生案件中,最初网络上披露的视频只是事件的部分画面,有人对完整视频进行了加工,将体现事件起因的视频部分截去,附上“疑因妻子游泳时被撞倒,男子竟在游泳池按着小孩打”这样会使人误解的标题。许多网民对加工后的视频深信不疑,开始人肉搜索女医生一家,引发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03

恶化网络生态

网络语言低俗化趋势已表现出从线上转向线下的征兆,极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低俗网络语言发展的一般路径为:自虚拟空间进入口语表达,紧接着进入书面标准语层面,之后或许会沉淀到语言文字运用的每个领域。

如果放任网络语言低俗化,使之蓬勃发展,久而久之它们将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惯用语,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消极影响。

除语言外,暴力行为也可能在社会蔓延,从网络暴力直接演变为现实暴力,对公众人身财产以及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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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悖论”现象的五大成因

01

事不关己的网络情绪蔓延

很多重大网络暴力媒介事件是由于部分用户在微博平台上率先发布相关话题,其他网民在遇到相关话题后很快加入其中,开展评论、转发等活动,导致事件不断发酵。

这些网民都认为事件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而借由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便捷性、互动性为所欲为,施展“暴力”。

在网络暴力产生的过程中,很多网民或多或少知道某一事件的真相可能并非现在看到的这样,但是没有及时出现新的证据来推翻此前的话题,且网络发表言论可以匿名,造成损害也不会与自己直接相关,便选择人云亦云,加入网络“施暴”的行列。

02

受到“前十效应”的影响

对部分网络新闻来说,前十位网民的评论决定了接下来几十甚至上百条评论的内容与态度。

网络暴力媒介事件也概莫能外。第一个“施暴者”带动着前十条评论的节奏和方向,当这十条评论和接下来的评论在议题(“施暴”行为)上具有关联性,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其后的舆论风向。前十条评论呈现一致的正面或者负面的意见,紧接而来的后续评论也是一致的正面或负面。

网民往往愿意依从于前面发表言论者的意见,以为前十位网友的意见已经是对该事件最全面的评价,从而放弃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盲目从众或选择某一舆论阵营进行“站队”。

03

“键盘侠”“侠义”心理作祟

许多网民认为自己伸张正义的行为可以引发广泛关注,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用舆论的力量倒逼某些社会问题解决,借此满足自我内心的正义感需要。

“键盘侠”等离场介入者是指不在场的旁观者,也就是事件的介入者并未亲身经历事件,也不是事件的现场目击者,却凭借网络中的只言片语来还原事件的真相,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

这些人在不了解事件真相也非事件真正的知情人士的情况下,往往以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和偏好,对网络上的热点事件进行评论或谴责,对事件没有进一步理性思考,便恶语伤人,如此便觉得自己伸张了正义,也可以塑造自己“侠客”的良好形象,而其伸张的正义却时常成为“伪正义”。

04

网民发泄的平台和场所缺失

每个人都可以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中畅所欲言,自由发表对某事件的看法,网络平台便成为发泄不满的场所。

在近些年发生的网络暴力媒介事件的始作俑者中,不乏基于内心的暴怒因子和无法排解的心理压力而在网络平台中泄愤的人。

时下网民心理失衡呈现出一种关于消极情绪的传递程序,即人们的不满和愤恨情绪常常会顺着社会关系链,按照从强至弱的顺序进行传递,从塔尖一直传输到塔的底层,但是其中位于最底层的个体,经常因为没地方释放这些情绪,被迫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紧接着影响他们的行为。

05

对不良网上行为的惩戒力度弱

针对情节相对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使用网络造成他人损害,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服务供应方可能具有连带责任。但若要使网络“施暴”者受到刑法制裁,入罪的标准相对模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较难准确适用法律,且法定刑较轻,难以真正惩戒“施暴”者。

遭受网络暴力伤害的人选择沉默而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也进一步助长了网络暴力之风。

同时,法律对群体性违法事件大多只处罚组织者、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等,对于其他的参与者并不能进行有效惩戒,即便网络平台对相关参与者进行处理,也只能是采取封号、禁言等手段,无法对所有“施暴”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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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工作人员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社区广场布置网络安全宣传栏,帮助民众学习预防网络诈骗、了解安全文明上网知识等。图/视觉中国

规避“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四大策略


01

引导网民,莫将生活压力转化为网络暴力

人们在参与网络活动时,网络暴力所造成的危害往往处于“想后”的状态,而不会是“思前”。

网民在发表言论之前不加思索,事后出现损害结果方才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当伤害已然造成,一切补救措施都会显得苍白无力。网民应当学会合理调适自己的情绪,在面对真相尚未明了的事件时,保持一份谨慎和理性。

社会需要仗义执言、敢于挺身而出的“侠客”,却不需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且并未真正了解事件真相而伸张正义的“键盘侠”等离场介入者。

02

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媒介素养

网络暴力媒介事件中产生“吉登斯悖论”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事件的危害并未直接波及“施暴”者,“人们没有强烈的责任感——他们倾向于把责任归于他人,归于政府,对于自身却是能先享受则先享受”,容易受到网络平台中“前十位网民”所发表的煽动性语言迷惑,往往将责任归结于不良媒体等,却很少从自身角度出发去思考问题的症结,长此以往,导致“吉登斯悖论”现象愈演愈烈。

社会各界都应该站在被网络暴力伤害的当事人角度换位思考,与当事人感同身受,提高社会责任感,多反思自己的网络行为,努力提升媒介素养,才能进一步降低网络暴力媒介事件中“吉登斯悖论”现象的负面影响。

03

加强监管,畅通媒介事件真相的报道渠道

互联网时代的媒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往往依靠散布虚假消息或者夸大言论、虚构事实以求得点击量和收益。在唯金钱和流量的价值观指引下,许多自媒体忘却了媒介的社会效益,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一味博眼球和迎合受众。

要化解网络暴力中的“吉登斯悖论”,政府应当积极作为,要鼓励主流媒体主动发声,及时传递事件真相,积极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和指导,真正净化网络生态。

04

依法规制,提高网络暴力行为的违法成本

网络暴力媒介事件中的“施暴”者大多是上传引导性视频、“人肉”他人且公布他人隐私的人,追责群体应当主要包括视频发布者、揭露隐私者、言论引导者等。

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指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追究人格权等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要进一步落实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生态最新法规的内容要求,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

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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