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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旅厅公布4起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7
近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河南省文化市场执法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办涉未成年人保护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三门峡某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2021年11月29日,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某娱乐场所共现场排查出12名人员,均涉嫌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后经批准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12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三门峡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2021年12月14日,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该娱乐场所共排查出6名未成年人。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丘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2月13日,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上网消费。后经批准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名人员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给予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四


焦作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5月16日,焦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解放区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上网消费。后经批准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名人员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给予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人士表示,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行为,可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


来源: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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