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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9-27

9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NEWS


发布人

李公乐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新民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杨 蕾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周 勇 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大全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吕志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

主持人

平 萍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条例》已于2022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每位老年人都能安度晚年
  根据人口“七普”数据,河南省60岁以上人口1796万,占常住人口的18.08%,比“六普”上升5.35个百分点。“十四五”期间,河南将进入第二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期,老龄化进程将明显加快。家庭结构也呈现出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趋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减弱,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破解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近年来,河南省不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一些符合省情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面临老龄化加快趋势,我们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供给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同先进地区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将现有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加以凝练总结,上升为法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对养老服务进行规范引导,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才能紧紧抓住应对老龄化的重要机遇期和窗口期,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养老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让每位老年人都能安度晚年。
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作为养老服务方面的综合性立法,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李公乐要求,《条例》的制定要严格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使《条例》中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河南省实际把它具体化。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最终于2022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设置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条例》要求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提供或参与养老服务,强化家庭承担养老主体责任,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提高用地标准 留足养老空间
  考虑到河南省老龄化发展趋势以及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空间实际需要,《条例》明确将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从2019年的不少于0.1平方米提高到了0.2平方米。
  为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多元化养老服务 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条例》明确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从而丰富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安排公益岗位。
  对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养老机构收费问题,《条例》依据《价格法》进行了衔接性规定,明确河南省收费政策。针对社会关注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将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采取监管措施,要求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医办养”和“养办医”问题,即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等,《条例》鼓励基层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加大资金投入 让老年人更有获得感
  针对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融资难等问题,《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与此同时,对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将养老机构补贴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把原先“补机构”调整为“补老人”,让补贴发放更精准,让老年人及其家庭更有获得感。
  为健全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和激励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增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尊荣感。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给予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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