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套路到底有多深?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为什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涉案超4亿“套路贷”团伙被端
有受害者被逼自杀
发布会还通报浙江温岭公安机关打掉“套路贷”黑恶团伙案情,该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共抓获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
2018年5月,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福建省福州市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随即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发现,自2017年8月起,吴永杰等人勾结20余名骨干成员,成立“福州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从事信息服务,实质是通过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仅10个月的时间,该犯罪团伙共对近9万人次放贷,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非法获利超过1亿元。
该团伙通过购买受害人个人信息或者从网络中介获取受害人借贷需求信息,然后以无抵押、放贷快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借贷小额贷款,并不断通过“平账”、“过桥”、“逾期费”等手段快速垒高债务,赚取高额利润,达到“借八百还别墅”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旦受害人无力偿还,该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有的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被逼自杀。
“套路贷”有三种类型:
房贷、车贷、现金贷
公安部刑侦局政委曾海燕在发布会上总结了“套路贷”三种主要类型。
● “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 “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 “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进行虚假宣传,引诱他们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外,一般还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限度的个人信息,如微博认证、手机通讯录、微信通信录以及密切联系人等社会关系信息。一旦发生被认定“违约”的情形,犯罪团伙即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好友等所有社会关系人通过短信、微信、电话进行骚扰、辱骂、威胁和恐吓,或采用发送用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类图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面对“套路贷”陷阱
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
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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