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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9-10-26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同时,《解释》还对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作出针对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传统的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加大了预防和惩治的难度。

数据显示,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今次发布《解释》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被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解释》还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其中,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解释》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的再犯罪的能力。”姜启波进一步解释。

姜启波表示,《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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